
《人类行动的逻辑:米塞斯理论的完整演绎》第1章
第1章 先验起点:行动公理的不可否认性1.1 人的行动是有目的-公理
米塞斯将"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"作为整个"人类行动学"(Praxeology)的唯一公理,这是无法否认的先验真实。在米塞斯的理论体系中,这一公理不是基于经验观察,而是基于逻辑必然性。米塞斯认为,任何试图否认"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"的论点,本身就已经预设了行动有目的,因此会陷入"践言冲突"(performative contradiction)——即否定者正在做一件有目的的事,从而证明了该公理的正确性。
米塞斯在《人的行为》一书中明确指出:"行动公理是人类行动学的基石,它不是一种经验假设,而是一个逻辑真理,是任何人类思考和行动的先决条件。"他强调,这一公理是"不可否认的",因为任何否认它的尝试,都会自动证明它的正确性。米塞斯将这一公理称为"行动公理"(Axiom of Action),认为它是所有后续理论的逻辑起点。
展开剩余87%1.2 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分析推理
要理解为什么"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"是不可否认的先验真实,我们需要深入分析"践言冲突"这一逻辑机制。米塞斯认为,人类行为学不同于自然科学,它不依赖于经验观察,而是建立在逻辑必然性之上。任何关于人类行为的理论,都必须从这一公理出发,通过逻辑演绎推导出其他定理。
首先,米塞斯指出,"行动"意味着"有意识地改变现状"。如果一个人在思考或说话,他必然对现状不满(否则他不会思考或说话),并且他想要通过思考或说话来达到某个目标(例如,说服别人)。因此,"我在论证"这一行为本身就预设了:
l 我对现状不满(否则我干吗动嘴动笔?)
l 我想用论证来达到"让你信服"这个尚未实现的状态。
如果有人试图否认"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",那么他正在做一件有目的的事,即试图说服别人接受他的观点。因此,他的否定行为本身就证明了行动是有目的的,从而自相矛盾。
米塞斯进一步解释,这一公理之所以成立,是因为它不是描述性的,而是规范性的。它不是在描述人类行为如何,而是在描述人类行为必须如何。任何试图描述人类行为的理论,都必须基于这一公理,否则就无法建立任何逻辑体系。
在米塞斯看来,人类行动学不是一门经验科学,而是一门逻辑科学。它不依赖于观察或统计,而是基于逻辑演绎。这意味着,所有关于人类行为的理论,都必须从"行动公理"出发,通过逻辑推导得出,不能依赖于经验验证。
1.3 行动公理包含了人是有意识
米塞斯还指出,这一公理与"人是有意识的"这一事实紧密相关。如果人没有意识,就无法进行有目的的行动。因此,"行动公理"也隐含了"人是有意识的"这一前提。但米塞斯强调,"行动公理"本身并不需要这个前提,因为它已经包含了意识的要素。
梳理一下米塞斯的逻辑: “行动公理”本身就包含了“人是有意识的”这一事实,无需额外预设。为什么这样说?
2.2.1.“行动”定义已内含意识
米塞斯对“行动”(human action)的定义是:“有目的的行为”(purposeful behavior)。
- 这意味着行动不是反射、不是本能、不是机械反应。
- 行动本身就预设了一个心智状态:行动者知道自己想要达到某个目标,并相信某种手段有助于实现它。
2.2.2.“行动公理”是先验真理,不是经验归纳
米塞斯认为,“人行动”这一命题不是从经验中归纳出来的,而是任何试图否定它的行为本身也在行动(即也在有目的地否定),从而自我矛盾。
这个“自我预设”的结构本身就要求:
行动者必须理解“否定”的意义,即必须有意识。
2.2.3.意识不是“前提”,而是“结构”
米塞斯并不是说“我们先假设人有意识,然后才能说人行动”。而是说:“行动”这个概念一旦成立,意识就已经在其中了。
就像“三角形”这个概念一旦成立,“有三个角”就已经在其中了,不需要额外假设。
因此,“行动公理”本身就包含了“人是有意识的”这一事实,无需额外预设。“有意识”不是外加的前提,而是“行动”概念的一部分。在米塞斯看来,“行动”本身就是“意识”的经济学表达。
1.4 举例1:否认"行动有目的"的自相矛盾
假设有人试图论证"人的行动没有目的"。他可能会说:"人类行为是随机的、无目的的,就像自然现象一样。"
然而,当我们分析这个论证时,会发现它本身已经预设了行动有目的。首先,他为什么要提出这个论点?因为他对当前的观念不满(认为人类行为是有目的的),并且他想通过这个论点来改变别人的观念。因此,他的论证本身就是一种有目的的行动。
更进一步,如果他的论点成立,即人类行为没有目的,那么他提出这个论点的行为本身就没有目的,这与他试图说服别人的行为自相矛盾。如果他的行为没有目的,他为什么要提出这个论点?如果他的行为没有目的,那么他的论证就没有意义,因此他的论点无法成立。
另一个例子:有人可能会说,"我的行为是受本能驱动的,没有目的。" 但当我们分析这个说法时,会发现它同样自相矛盾。首先,他为什么要表达这个观点?因为他对当前的观念不满(认为人类行为有目的),并且他想通过这个观点来改变别人的观念。因此,他的表达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有目的的行动。
此外,如果他的行为是受本能驱动的,没有目的,那么他表达这个观点的行为也是受本能驱动的,没有目的。但既然他表达这个观点,说明他想通过这个观点来达到某种目的(比如,引起讨论、表达自己的观点),因此他的行为是有目的的,与他的论点自相矛盾。
1.5 举例2:哲学上的"无目的行动"尝试
在哲学史上,曾有一些思想家试图提出"无目的行动"的概念。例如,叔本华认为,人的行为是由"意志"驱动的,而"意志"是无目的的、盲目的。但米塞斯指出,叔本华的理论实际上也预设了行动有目的。因为叔本华认为,"意志"是人存在的根本,而人通过行动来表达"意志"。因此,"意志"本身可以被视为一种目的,而行动则是实现"意志"的手段。
另一个例子是存在主义哲学家,他们认为人的存在是无意义的,行为是无目的的。但米塞斯指出,这种观点本身也是一种有目的的行动:存在主义者试图通过他们的哲学来表达自己的观点,影响他人,因此他们的行为是有目的的。如果他们的行为真的无目的,他们就不会写书、发表演讲,因为他们没有理由这样做。
米塞斯还分析了行为主义心理学,认为它也陷入了"践言冲突"。行为主义认为,人类行为是由外部刺激引起的,没有内在目的。但行为主义者在研究人类行为时,也在试图通过他们的研究来达到某种目的(例如,解释人类行为、发表论文),因此他们的研究行为是有目的的。如果他们的理论成立,即人类行为没有目的,那么他们的研究行为也没有目的,这与他们进行研究的行为自相矛盾。
1.6 总结:行动公理是理论基石
第1章详细论述了"行动公理"的不可否认性。米塞斯通过"践言冲突"方法,证明了"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"这一公理的逻辑必然性。任何试图否认这一公理的论点,都会自动证明它的正确性,因为否定者正在做一件有目的的事。
这一公理是米塞斯理论体系的基石,是所有后续理论的逻辑起点。它不是基于经验观察,而是基于逻辑必然性。米塞斯认为,人类行动学不同于自然科学,它不依赖于经验统计,而是建立在逻辑演绎之上。
在米塞斯的理论中,"行动公理"不是描述人类行为如何,而是描述人类行为必须如何。它是一个逻辑真理,是任何关于人类行为的理论的先决条件。没有这一公理,就无法建立任何关于人类行为的理论体系。
米塞斯强调,这一公理的不可否认性,使得人类行动学成为一门严格的逻辑科学,而不是一门经验科学。它不需要经验验证,而是通过逻辑演绎来推导出其他定理。这一特点使得米塞斯的理论体系具有高度的逻辑严谨性,能够避免经验主义方法论的局限性。
在接下来的章节中,我们将看到,从"行动公理"出发,米塞斯通过逻辑演绎,推导出人类行动学的其他定理,构建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。这一理论体系不仅解释了人类行为的基本结构,还为理解市场经济、社会主义的局限性、商业周期的成因等提供了深刻的洞见。
第1章的论述表明,米塞斯的理论体系是建立在逻辑必然性之上的,而不是基于经验观察。这一特点使得他的理论具有高度的逻辑严谨性和解释力,能够为理解人类行为提供一个统一的框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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